郑州师范学院认证系统管理规定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8/5/25 10:59:57 来源:网络管理中心 评论:(0)
第一条 为了保证郑州师范学院校园网用户账户的真实性,维护校园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3号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郑州师范学院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通过网络管理中心开立校园网账号并当遵守本规定。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识别系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止系统正常发挥作用。
学校对校园网用户实行统一身份识别,任何通过校园网为全校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另行设立用户账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网用户账户包括上网账户、留言板等交互式栏目账户、网页管理账户以及其他用通过校园网为全校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所需的账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实名身份证件为身份证、士兵证、军官证、护照。学校发放的有效证件为工作证、学生证。
第五条 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常驻学校的学习人员在网络管理中心开立校园网个人用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学校发放的有效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开立个人用户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学校发放的有效证件。个人用户只能开立一个用户账户。进修、培训以及其他来访人员只能开设中短期用户账号。
第六条 单位在网络管理中心开立校园网用户账户时,应当出示用户本人身份证件以及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开设用户本人所在单位的实名单位账号。单位用户账号应用于办公目的,其数量应根据办公需要严格控制。
第七条 在网络管理中心开立用户账户的,网络管理中心应当要求其按照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者不使用相关证件上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的,网络管理中心不得为其开立用户账户。
第八条 网络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用户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网络管理中心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用户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改变帐户信息;法律或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个人账户责任人为该账户的实名申请人,单位用户账号的责任人为其行政负责人和实名的管理使用人。单位账号责任人需要委托他人管理使用单位账户的,应指定一名的管理使用人,并报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每个账户只能供申请人本人或申请单位指定的管理使用人使用,禁止多人共用一个账号,禁止将账户借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所有用户均须使用本人用户账号登录后才能访问互联网和校内需要身份识别的网站。违者将被处以吊销其用户账户的处罚,并追究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上网计算机均需使用由学校分配的IP地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设立代理(PROXY)服务器等有碍校园网用户账户实名制实施的行为。违者将被处以中断其网络连接的处罚,并追究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网络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