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8/5/24 15:56:21 来源:网络管理中心 评论:(0)
一、 总则
为了加强校园网络管理,确保校园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凡列入学校校园网管理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户,都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平台。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联通(CNC)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全校各单位、部门、广大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 校园网是包含教学、科研、管理和图书情报等方面的综合应用信息系统,同时也是一个包括数据、语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处理和通信的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目前,校园网通过宽带网络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联接,共享信息资源,为学校升级发展提供更优良的软、硬件服务。
二、 组织管理体系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设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对网络建设及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的筹措和建设招标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 网络管理中心是校园网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被批准执行的各项计划;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全校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方面的服务、培训和咨询;从事网络技术与应用研究、跟踪引进先进网络技术,进行网络系统开发工作以及校园网和学生公寓网络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系、部、处、馆等单位为校园网的二级管理部门,应成立信息网络管理办公室,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该办公室的负责人,下设一到二名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和信息的管理工作及发布信息的审查和保密工作,并把本单位网络使用情况和意见及时反应给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单位信息网络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应报网络管理中心备案,信息网络管理人员的变更应及时报告网络管理中心。
三、 入网管理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联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必须办理入网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或校园网的子网。
第八条 申请入网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网络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即可成为校园网的合法用户。
第九条 申请入网的个人用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准入网。个人用户申请使用域名的,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审批。
第十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管理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
第十一条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用户可以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地址。
第十三条 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调动、毕业等)不在学校工作或学习的个人用户,应及时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校园网用户注销手续。
四、 网络资源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联网设施管理
1.校园网主干网(包括主干光纤网络、出口线路、中心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等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各接入单位的设备(终端机等)日常运行及维护则由各接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2.学校各幢大楼内的网络联网设施(包括光纤、主节点交换设备、网线、端口模块等)均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其安装、维护必须由网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擅自拆装。用户不得私自变更主干点设备或将本单位、部门的设备放在各大楼节点的网络设备间内。
3.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驳接网络线路或设置任何网络设备(如集线器、交换机、双接头等)。否则,网络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措施处理。
4.各单位、部门如发现计算机不能与校园主干联网,或连接不畅,或主干节点有异常等故障,应及时与网络管理中心联系,并配合网络管理中心维护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5.校园网络是学校财产,是专为学校教学和科研等服务的,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向其它用户提供商务活动。
6.为确保网络与信息的安全,学校内所有单位、部门,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与校外网络或互联网建立专线连接。
第十五条 联网端口管理
1.对于已铺设局域网联网端口的办公室、教研室、阶梯教室、宿舍,每个联网端口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联网端口。
2.各单位、部门必须提出端口使用书面申请并填写端口使用审批表,交由网络管理中心审核,再由网络管理中心上报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网络管理中心为符合校园网联网条件的单位、部门分配联网端口和IP地址。原则上每个联网端口只允许连接一台计算机,每台计算机需使用网络管理中心指定的IP地址方能联网。
3.用户只能使用分配到的IP地址。对不遵守规定而乱设乱用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一经发现,停止其端口使用权。
4.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一个端口连接多台计算机的用户,需向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审批后,由网络管理中心为其分配指定IP地址,进行第一次联网设置。用户应保护联网端口,并自行登记和保存IP地址信息。
第十六条 联网机房管理
1.各单位、部门的联网机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网络使用及安全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机房上网各项管理制度(如上网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2.联网机房需向校园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使用网络通讯端口及开放机房(注明计算机台数)上网的书面申请(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并填写端口使用审批表,交由网络管理中心审核,再由网络管理中心上报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网络管理中心分配IP地址,同时开通联网机房内的网络通讯端口信号。
3.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维护主干节点设备间交换机至联网机房内网络通讯端口线路的畅通。由各单位、部门自行负责联网机房的内部局域网硬、软件建设 (如安装操作系统、设置代理服务器、网卡、集线器、网线) 、上网调试和维护。
4.各机房一定要严格审核上机人员的有效证件,做好上机登记手续,上机登记表要保存完好,备案待查;严禁非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在我校机房上机;加强机房巡视,杜绝有害信息传播。
5.禁止联网机房私自接入其他网络出口。
第十七条 网络运行管理
1.禁止使用群发软件进行大规模的邮件发送。若需大批量发送公函邮件,须事先向网络管理中心说明,并尽量分期分批发送,避免集中发送。
2.禁止向不确定的或编造的邮件地址发送邮件,严禁发送邮件广告。
3.禁止用自动机扫描服务器和端口。
4.用户应经常更改自己的上网密码,不得盗用别人账号或未经允许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不允许非法进入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
5.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的法律或法规,不得从事任何有悖网络法规的活动,一经查实,追究政治责任并关闭账号、通报批评或移交学校校园网信息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网络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与调配。未经网络管理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连接关系、拆卸和损坏网络设备与设施。
第十九条 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本单位经审批核准的收费项目,或由公司投资签订协议承包的收费项目入网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按时缴纳网络运行的有关费用。发生欠费且逾期不交者,网络管理中心将停止其使用校园网。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授权后,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有关部门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后,可以在校园网上面向全校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涉密信息一律不准在校园网上发布。
经学校批准在校园网上开设的BBS网站或设立了公共文件服务器、Web服务器的单位,应明确主管部门和主管负责人,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从事商业活动,不准在校园网上设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
第二十三条 需要采用新技术对校园网的网络结构、系统功能、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或进行系统隐患的排除等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经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网络管理中心可以暂时关闭校园网。
网络管理中心在实施暂时关闭校园网等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校园网的措施时,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事先通知用户。
五、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网络管理中心提供规划依据并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主干网络的建设、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如附中、附小等)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校园网的子网,但应服从学校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子网建设的设计方案由网络管理中心审批。未办理设计方案报批手续或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网络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运行的收入和支出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六、 网络与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暂行办法与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由学院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二级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由各单位的信息网络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网络管理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的政策及法规,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等。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严格监视通过网络的电子邮件和各类信息。凡发现网络上有违规或有害信息,应立即向本单位信息网络管理办公室或直接向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报告,由网络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的信息网络管理员进行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方面的培训,严禁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科研信息上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进行国际间的挑衅或传输引起国际争端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随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条例者,将给予警告、中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送交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规行为: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浏览、复制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不良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宪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宣扬封建迷信、宗教、传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3.盗用他人账号与非法占用IP地址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损坏校园网公用设备的;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8.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9.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管理的;
10.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学校网络管理中心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2.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禁用校园网账号或中断计算机连网;
4.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建立账号;
5.提交学校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
6.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用户或单位子网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网络管理中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连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批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诉诸法律等。
第三十七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或单位)应根据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用户,除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八、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检查督促,重大问题上报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委员会。各条款由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网络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