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
作者: 网络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7/9 17:56:42 来源:网络管理中心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在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数据资源建设、通讯线路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意识,构建学校良好的信息化工作体质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信息化校园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硬件平台是基础、网络运维监控与安全管理是保障、信息系统及数据资源建设是根本”。信息化校园建设坚持“统一整体规划、统一顶层设计、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安全评估、统一资金分配、统一技术论证、统一应用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信息化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由“郑州师范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实施。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网络管理中心主任兼任。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校园建设与管理的整体规划、顶层设计以及重大问题决策,审核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年度计划、资金分配,听取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汇报等 。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是信息化校园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具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信息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起草与修订完善;
2、负责信息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部署实施;
3、负责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关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
4、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制度及管理办法的起草与修订完善;
5、负责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安全保障;
6、负责学校各类信息系统运维的技术保障及安全监控工作;
7、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校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信息化办公室、各二级单位”三级管理模式。各二级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下设一到二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安全和管理工作,负责发布信息的审查和保密工作。各二级单位网络管理员应报网络管理中心备案,人员的变更应及时报告网络管理中心。
第三章 校园网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校园网是指我校所有楼宇内的有线无线局域网、校园户外公共场所无线网、学校数据中心、容灾备份中心以及有关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所有专网等网络系统,还包括网络综合布线、通讯线路、路由交换设备、服务器及存储设备、安全设备等。
第七条 校园网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础,由学校进行统一规划,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进行建设、维护及升级改造。电信运营商的通讯线路、通讯设备进入校园,必须纳入校园网建设的统一规划。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擅自对校园网进行规划外的建设和改造,不允许擅自批准电信运营商通讯线路或通讯设备进入校园。若因特殊需要,有关部门事前必须将计划报送网络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并主动接受网络管理中心的技术监督和检查,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施工。若因擅自改造、施工而造成校园网中断、扰乱校园网正常运行的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校园网系统的设备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网络管理中心可委托相关单位的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更换网络设备。
第九条 校园网与公共网络的互联互通,由网络管理中心代表学校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电信运营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增加新的校园网络出入口。校园网的出入口带宽由网络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的实际需求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由学校支付相关资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校园网管理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校园网系统进行设备配置修改、系统设置更改等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用户名及密码 、私拉网线、盗窃和破坏网络设施等行为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校园内从事各类施工建设,施工涉及到网络线路及校园网相关设备部门,须提前向网络管理中心报备,以便妥善处理;施工不得损坏网络设施,否则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及修复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要建设的局域网以及购置的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是校园网的延伸,网络建设必须符合行业规范和学校要求,网络设备技术标准必须与校园网设备相一致并符合学校的接入要求。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研究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需求申请,由网络管理中心、资产处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需求,结合我校信息化建设需要,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网络设备配置方案,并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运行,网络管理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技术监督,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第十四条 校园网主干服务系统发生遭到黑客攻击等安全事件后,网络管理中心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向分管校长和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做好清理和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部门或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校园网接入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接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必须办理入网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或校园网的子网。
第十七条 申请入网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网络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即可成为校园网的合法用户。各部门网站及信息应用系统申请使用学校教育网专用域名,须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开通。
第十八条 申请入网的个人用户实行实名制身份认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入网审批手续。个人用户需妥善保管好个人上网帐号和密码,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十九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管理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根据需要,用户可以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地址。
第二十条 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调动、毕业等)不在学校工作或学习的个人用户,应及时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校园网用户注销手续。在网络资源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以为个人用户适当保留所属的地址供用户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准接入校园网。
第五章 应用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用系统是指服务于学校各种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业务系统,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应用系统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规范和学校信息标准规范,并接入或集成到学校数据共享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数据共享管理平台是各应用系统的数据交换中心,具有权威性,必须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确保其正常运转,学校所有应用系统的建设必须遵从如下原则:
1、统一规划。校内各单位的应用系统建设要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在技术方案上接受网络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论证;
2、统一技术标准。各部门的管理系统在实施时必须统一数据接口标准,以保证各系统与数据共享管理平台的无缝对接,实现全校信息数据的共享;
3、统一信息标准。统一信息编码是实行数据共享的基础,《郑州师范学院信息编码标准》制定后,所有系统(新建、已建)的建设必须按该标准进行对接或开发。该标准由网络管理中心根据技术开发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发布。
4、统一使用规范。为确保学校数据共享管理平台建成后数据的权威性,基础信息建设单位必须遵照《郑州师范学院应用系统业务数据共享流程》及时更新、维护数据,对所属应用系统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防止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所有接入校园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需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发展需求共同研究确定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学校各部门凡采用校园网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和传递的应用系统,系统上线前须经过安全评估检查,否则须按照学校信息安全标准整改合格后,才能接入校园网系统。
第六章 学校信息门户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门户(学校内网)是全校师生员工获取校内信息的平台,包括学校的信息资讯、信息资源、应用系统、网络服务等内容。信息门户分为电脑端和移动端,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建设与运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门户设专职管理人员,定时监控数据共享管理平台的运行情况,确保权威数据源的数据能够顺畅的到达公共数据库中,确保共享数据可以及时下发到各应用系统。
第二十八条 需要在信息门户上集成的应用系统,由相关建设部门向网络管理中心申报,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系统集成并上线运行。
第七章 用户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是指通过办公室计算机终端或通过笔记本、手机等移动终端接入校园网并使用校园网资源的个人和单位。校园网用户分“机构用户”和“个人用户”。机构用户是指:郑州师范学院正式设立的各类组织机构。个人用户是指:郑州师范学院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短期来学校从事工作、学习、进修、访问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十条 校园网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校园网实名认证、网站域名申请、设备托管、应用系统部署、电子邮件申请以及远程登录VPN申请等。校园网各类服务项目的办理请登录网络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第三十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开设文件传输、邮件以及流媒体等服务须经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批准。经批准开设的服务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六个月;网络管理中心按照 上级网络监察部门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日志。
第八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信息安全监控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运维安全管理由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内各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的政策及法规,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三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随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将给予警告、中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送交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员进行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方面的培训,严禁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科研信息上网及利用网络传输。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相关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